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对桑洪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桑洪亮使用禁用渔具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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