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南京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参加南京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基数乘以补贴天数即为实际津贴数额。
南京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顺产(包括手法助产)、难产指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和剖宫产。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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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至参保人生产或实施计生手术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南京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详见正文。
自2025年11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江苏省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可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到个人。
只要在江苏省内交职工医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满10个月生育保险费的(生娃那个月也得交),生完娃医保还在正常缴费,就能领!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如何申领?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是什么?办理材料有哪些?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来看指南。
生育津贴是一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这种津贴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
一次性营养补助是一个定额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一般每年6月公布,7月调整。
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或实际缴费月份的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算津贴费用。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费,产假结束后由系统批量结算到单位账户以及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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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南京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参加南京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基数乘以补贴天数即为实际津贴数额。
南京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顺产(包括手法助产)、难产指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和剖宫产。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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