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江宁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诉南京盛滨等协议纠纷
原告:南京江宁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被告:江苏恒金联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孙成,鲜啟鸣,李正魁,曹莹,龚婷婷,南京盛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2月11日,公司决议并作为协议的丙方与南京江宁经开高新创投有限公司(甲方)、南京大学孙成教授团队(乙方)、江苏恒金联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方)等在南京签署《关于共建南京环境区块链研究院的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南京盛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江宁开发区高新园”)认为:在履行《关于共建南京环境区块链研究院的战略合作协议》过程中,南京盛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运营管理不规范、载体违规使用、经营数据不实、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等违约行为,且未能完成《关于共建南京环境区块链研究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发展目标和任务。根据《关于共建南京环境区块链研究院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江宁开发区高新园要求各被告解除协议,要求南京盛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归还补贴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并要求其他被告就南京盛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确认《关于共建南京环境区块链研究院的战略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5月1日解除;
2、请求被告人南京盛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返还补贴款项530万元及相应利息,合计5,635,527.81元;
3、请求其他被告人就南京盛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确认原告南京江宁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孙成、鲜啟鸣、李正魁、曹莹、龚婷婷、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金联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建南京环境区块链研究院的战略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5月1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南京江宁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12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49元,由原告南京江宁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因本案尚未审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因本案尚未审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20220406: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收到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4月1日作出的(2021)苏0191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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