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多查长沙多家企业共罚213000元!
4月15日,开福区应急管理局、金霞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开福区某物流园1#栋1区普货仓库内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现场储存氢氧化钠450吨、硼酸33.6吨、硫化钠72.6吨。
经查,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四家危化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家涉案企业分别进行立案查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一款第(四)项,均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物流园(湖南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出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条第二款,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物流园(湖南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条第二款,给予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一款第(四)“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在外界的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一些危化品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危化品事故主要有以下3种主要危害。
危化品存储场所应根据存储危化品的特性,配备防雷、防静电、防水、通风、检测报警灯设施设备。
防爆设施: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仓库内电气设备、输配电线路和装卸搬运机械工具应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线路使用金属管配线时,金属管和接线盒等螺纹旋合连接应紧固牢靠,布线弯曲难度较大的场所可以使用防爆挠性软管连接。
防雷和静电设施: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仓库入口处外侧,应设置接地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仓库排风扇、金属货架等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并定期检测合格。
监测报警设施:库内产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安装高度应当符合可燃气体(有毒气体)与空气比重的要求,气体报警装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通风设施:易燃液体、易燃气体仓库应设置应急强制排风系统,安装防爆排风扇,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防溢散设施: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存储遇湿燃烧爆炸的物品时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消防设施:危化品仓库应当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灭火器材,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要想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应对每个案件反复摸排,不放过任何违法线索,抓住具体案情追溯上下游违法情况,一案多查,连根拔起,铺开执法“天罗地网”。
对一个案件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起到了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
2021年6月8日,接到群众举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对宜兴市某涂料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厂区北侧大门紧闭,窗户被人为遮挡,内部正常通道被铁门封堵。”执法人员介绍,进入厂区后,一股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在厂区内和停用的辅房内查获大量油漆生产设备、分装设备和20余吨危险化学品。
“拔出萝卜带出泥”,更严重的是,经现场勘查,执法人员还发现有其他3家企业在同一场所从事非法生产。“该场所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没有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根本不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有食堂、宿舍楼等,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表示,该案件对违法出租者给予15万元处罚,4家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一案五查 罚款24.8万元
2021年11月,无锡市某油墨公司成为该市查处的“厂中厂”“一案多查”的典型案例。
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销售的危险化学品无外包装且超范围销售其他危化品,被查处后,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并处罚款24.8万元。
“这只是冰山一角,作为‘一案五查’的典型案例,该违法行为牵出与该企业相关的其他4个违法主体。”执法人员说,厂房出租方将生产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处罚!上游的三家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同时处罚!
原标题:《一案多查, 长沙多家企业共罚2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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