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为房屋租赁立规矩
从昨天起,《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在该市的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开始公示。根据规定,今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30天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否则将予以处罚。
《办法》草案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三块:一是强调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且要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是明确六类房屋不能出租,包括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权属有争议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依法被查封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三是出租人要向承租人出示纳税发票。对于出租方拒*纳税的,或者出租合同中租金明显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事实上,这三块内容并不是新的。早在1996年,南京就开始起草相关管理办法。从1999年起,每年都有新的规定出台,到2002年之后,开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去年年底,市房管局、地税局和公安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此次立法不过是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以往的规定并进一步细化而已。从这些规定的实施情况看,尽管南京的房屋租赁在册管理户数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今年租赁总交易额有望突破2亿元,但纳入管理的主要是中介出租房以及单位公房出租,大部分私人出租房都在管理之外。据不完全统计,南京每年大约有20亿元左右的房屋租赁交易额在“地下”成交,国家因此流失的税收达到数亿元。“地下出租”市场的繁荣导致租赁纠纷不断,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租屋管理的薄弱环节从事违法活动,给社会治安也带来压力。
《办法》出台之后能否给“地下出租”套上笼头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立法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是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了罚款数额;其二,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各个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管理。以往私房出租管不住的一大原因在于尽管租赁管理涉及各个部门,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职责,所谓的协作一直是松散型的。因此《办法》中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互通住宅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在检查出租屋时,发现有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出租房屋分布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成立群众性管理组织,建立健全管理网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各尽其责,管理效率将会大大提高。
但是业内人士指出,立法仅仅是加强租赁管理的*好步,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怎样认定租赁行为,如果房东和房客串通一气,说是亲戚或朋友借住的怎么办?假如私房出租纳入管理,出租方会不会为了转嫁税赋而纷纷提高租金?目前全市的管理人员仅有100人左右,这样一支队伍能否管住庞大的出租房市场?如果增加经费和人手,成本是否划得来?
实际上,房屋租赁的税收流失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单靠立法并不能改变这种状况。而国外像美国、日本等国家一般将房屋租赁税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其纳税情况将成为个人信用的重要参考,这样约束力就比较大。而目前国内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在现行体制下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一方面可以适当降低税收标准,目前南京个人住宅月租金在5000元以下的要收5.6%的税,而外地不少城市已经降到5%甚至更低,城郊接合部的房屋出租只要2.5%;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促使房屋租赁双方认识到,如果不备案,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保证。此外,各部门的协作能否真正落到实处,也是管理能否到位的关键因素。本报记者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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