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2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执行《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执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65号文件执行;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由街道、村委会组织实施,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复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7日内,持土地权属******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栖霞街道石埠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街道以及村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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