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
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通告
根据市政府宁政发(2006)72号文件精神,现就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若发生下列行为,除符合规划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外,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1、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2、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3、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4、国有撤组剩余土地上发生上述行为的。
5、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有以上行为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当地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南京市缴纳土地年租金申报审批表》进行申报登记、签订年租金缴纳协议,按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
二、办理土地年租金申报登记手续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4.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
一分局(辖玄武区、白下区):中山东路378号联系电线
二分局(辖建邺区、秦淮区):秦淮区磨盘街36号联系电线
14号二楼联系电线雨花分局:小行土地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线栖霞分局:中央门外和燕路
352号联系电线四、土地年租金自宁政发(
)7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土地年租金从2006年4月1日起按新标准计收。五、收取土地年租金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全额缴入南京市财政专户。
六、对不申报登记和不按时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江宁、浦口、六合及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年租金收取工作以当地通告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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