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先予执行一起厂房迁让纠纷
江宁法院江宁法庭认真落实江宁区优化营商环境108条,为辖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日,该庭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为避免厂房长期占用而导致权利人产生重大损失,依法裁定并实施了先予执行措施。
滕某、施某系江宁区谷里街道某工业园中某厂房的所有人,2016年,二人将厂房出租给某家具公司生产使用,租金每年100余万元。后某家具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于今年停止生产,公司负责人也下落不明,60余名工人集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申请法院查封了该厂房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及产品。今年9月,滕某、施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家具公司及其负责人支付租金100余万元,并清空厂房,交还原告。诉讼中,原告拟将厂房另行出租给他人,申请先予执行厂房迁让的诉讼请求。江宁法庭研究后认为,因为厂房面积较大,租金较多,为了避免原告已产生的巨额损失进一步扩大,应准予先予执行,但是考虑到相应财物涉及工人利益,且已被保全,在先予执行过程中应对财物进行妥善安置,并做好工人的解释说明工作。11月10日上午,江宁法庭工作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加班,赶往先予执行现场,先对工人进行解释说明,在取得工人代表的理解、支持后,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厂房内的全部财物转移到原告提供的另一处厂房内。至当晚11时许,全部财物转移完毕,并登记造册,妥善查封后,江宁法庭工作人员将清空的厂房交给原告,方才离开现场。
江宁法庭工作人员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了现场工人、原告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一致称赞。(宁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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