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江宁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对下列四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江宁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对下列四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现就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江宁区工挂[2017]第0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在竞得人所持股份大于50%的前提下,可就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
五、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公开出让实施网上交易。有意竞买者请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7日下午4:00(工作日),登录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市场网网站“江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注册报名、报价竞买,系统24开通。按规定办理报名报价手续(截止时间以现场公证部门确认的时间为准)。
有关公开出让文件可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27日到南京市江宁区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按规定申领,或者根据网上交易系统界面提示申领。
六、在挂牌报名截止时,只有一个竞买者并有有效报价的,则土地使用权由该竞买者竞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者,且在自由竞价时间内已有有效报价的,在自由竞价截止(2017年8月8日下午3:30)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限时竞价时间为2017年8月8日下午3:30开始。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所接受到的有效报价且价高者得的原则自动确定竞得人。
八、竞得人竞买成功后,须在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公开出让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持该“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相关要求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有关手续。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由南京市江宁区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办。
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200号;
南京市江宁区土地交易市场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200号;
网站: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
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网(//)
江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58.213.126.141/)
1、NO.宁2017JN026、027号地块竞买人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与园区、街道签订“投资建设协议”。
2、NO.宁2017JN024号(1)、该地块与东侧相邻地块在同一受让人的前提下,相关指标可整体平衡。(2)、指标中建筑高度计算至建筑北檐口。(3)、受让方必须取得教育部门的教育资质认定。(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不得销售,不得改变用途。
3、NO.宁2017JN025号(1)、该地块与东侧相邻地块在同一受让人的前提下,相关指标可整体平衡。(2)、建筑高度指建筑檐口高度。(3)、在弘景大道以西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8米以下。(4)、受让方必须取得教育部门的教育资质认定。(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不得销售,不得改变用途。
4、NO.宁2017JN026号地块标准厂房项目竣工后,在不改变原规划设计且不影响分割后使用效益的,经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将厂房整栋、整层或分单元转让,但不得转让给个人。
5、NO.宁2017JN027号(1)、因生产工艺需求,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2)、根据工业用地招拍挂相关文件精神,NO.宁2017JN027号地块竞得人应支付地上建、构筑物工程造价款979.28万元(不包含在挂牌出让起始价中);已建建、构筑物不得拆除,不得改变用途。
土地交付条件:净地即地块内建、构筑物拆成自然平整,其余维持现状;外部条件(道路、水、电等)均以现状为准;已建建、构筑物不得拆除,不得改变用途。
三、挂牌出让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买保证金及已建建、构筑物工程造价估值
以上地块具体用地条件及要求详见公开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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