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开发商品房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获悉,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其中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程序、地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办法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改变原批准的规划条件,如果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规划条件的改变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取得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在办理土地流转前,土地流转受让方须与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充协议,交纳前后规划条件下土地流转价格差额;土地用途由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协议流转,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后重新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进行流转。另外,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也是不允许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进行流转?据悉,可以采用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三种方式进行流转。符合流转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设定土地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一般采取双方协议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但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且土地流转用于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的须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
在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上,办法规定,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公开出让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只能由经审核的从事土地储备、房地产一级开发的主体以及各开发园区运作平台申购;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非公开出让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可在完成项目用地规划预审后,由用地单位直接申购。建设用地指标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办法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护价和片区指导价(基准地价),并对保护价适时进行调整。在收益管理上,集体土地所有者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纳入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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