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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规定:市级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南京制定并出台《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两件《办法》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市级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申请。同时,市级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一般公务用车、市级机关及市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根据要求,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五年。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也被详细规范。《办法》要求,除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外,市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而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按照程序办理先关手续,投资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重大投资事项,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此外,市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而处置办法中所称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办法》明确,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房产、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资产处置等,还要由市级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涉及一般公务用车、市级机关及市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的,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前还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金陵晚报记者 钱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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