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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规定空置办公房均可改为保障性租赁房

admin8个月前 (10-01)南京产业信息32

  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南京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昨天发布的《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3种方式筹集房源。其中,已建成的地铁沿线空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等前提下均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9月28日进行的民生部门座谈会现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提出将“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2.5万套”作为2022年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根据测算,“十四五”期间,我市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不少于12.5万套。

  这些房源如何筹集?《办法》提出,将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3种方式筹集。其中,新建主要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改建是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进行改造建设;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30-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或者已立项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考虑到职住平衡问题,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选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

  《办法》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建成的地铁沿线空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等前提下均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但是,对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6年,或被列入征收范围等的用房,不可纳入改造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建中,不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也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本市无房居民,包括不限于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租赁补贴。

  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补贴和人才安居租赁补贴对象,也可选择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但租金标准执行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的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

  记者了解到,2019年底,我市被列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后已迅速推进一系列实质性工作。今年我市计划筹集4万套保障性租赁房源,截至目前已筹集到3.21万套。例如,在开展集体土地建设试点中,溧水区和六合区开工建设了2个项目,预计可提供房源700多套;在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空置土地建设试点中,已竣工1个项目,2个项目在建,可提供房源1950套;9个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提供的房源将超过1800套,其中栖霞区金马路8号项目,将厂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可提供房源546套。

  在土地供应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安排。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每期等额、*多3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变更用途后,不动产权证上应注明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经批准需要再次变更土地用途时,则须按规定补缴变更为租赁住房用地前的证载用途和批准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税费优惠。例如,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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