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法院多方联动强制腾空六千平米厂房
申请执行人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某制冰有限公司(制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建设公司将其所有的6000平方米厂房出租给被执行人制冰公司用于工业生产、工业冷冻冰块制售。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期12年,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止。同年,被执行人制冰公司将厂房改建成了使用液氨制冷的大型冷库,并分隔成多个小型房间出租给附近商户。后因被执行人未依约支付剩余租金,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制冰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租金200余万元,并腾空返还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厂房,但由于制冰公司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制冰公司系特殊行业,公司内使用的液氨制冷属于有毒气体且储量较大,易给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故经协调,江宁法院与环保、安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就后期强制拆除进行研究部署,由专业公司作出关于被执行人公司冷库液氨储罐和管道拆除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另一方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扣划其公司银行存款41万余元。与此同时,执行人员就执行过程中的腾空迁出问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积极协调。
此前,制冰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态度一直很坚决,顽强抵抗,还在公司内各处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后经执行人员多次释法明理,双方终于2017年10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制冰公司现场勘查,督促其尽快履行腾空搬迁义务,叮嘱其在拆除过程中要确保安全。
但直至2017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公司仓库内大部分货物、液氨储罐仍未能清空拆除,近6000吨货物系多家租赁商户存储。考虑到货物数量庞大,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主动联系商户将货物搬运离库,商户亦规模化搬离货物。
但考虑到对液氨危化品的拆除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经慎重考虑,江宁法院将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委政法委进行专门汇报,区政府于2018年1月组织召开多家部门协调会议,就液氨抽取置换方案、各部门分工、抽取费用垫付等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会议确定2018年1月14日上午8时正式对涉案厂房内的液氨进行抽取置换作业。
在江宁法院和各相关部门多名人员保障安全之下,经过一周连续作业,液氨抽取置换终于安全完毕。但因厂房内仍有大量设备需拆除搬运,且涉及到安全问题,建设公司与制冰公司就剩余机械设施设备拆除工作于2018年1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将剩余设备拆除搬走。
2018年3月23日,制冰公司终于将厂房钥匙交付建设公司,这起时间跨度长、矛盾大、安全隐患重重、涉及多方人群的执行案终于圆满执结。(宁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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