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怎么改建为租赁房?南京发布实施细则
空置的商业办公楼、酒店、厂房,可以改建成租赁住房吗?当然可以!但是什么样的存量房适合改建呢?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怎么办理? 改建后的租赁房能否出售?《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告诉你答案。
记者今天(12月1号)从南京市建委了解到,《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发布,该细则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南京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办理流程,加强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
具体适用范围是本市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研发、办公、酒店(宾馆)、厂房等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应具备独立交通空间)为基本改建单位。
进行改建的存量房屋应权属明晰,已经联合验收完毕,并已取得不动产证;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❷ 在成片工业用地或工业用地红线范围内,存量房屋仅可改建为租赁公寓和宿舍,不应改变该地块原主导使用功能;
❸ 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存量房屋;
改建单位取得规划认定意见函后,需要根据《南京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宁建改办﹝2019﹞11号)要求,开展施工图专家技术论证,相关专家在施工图审查专家库选取。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所列特殊建设工程,改建单位应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改建单位应根据改建内容邀请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相关专业消防专家开展消防设计技术论证,相关专家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选取。
❼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提供消防设计技术论证意见书);
《细则》明确,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存量房屋改建原则上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原外轮廓线,不得改变相邻关系,有条件的应按改建后实际使用功能配备相应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
此外,改建项目运营后,经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需要通过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下一步,市建委也将在改建过程中进行业务指导,抓牢安全生产,确保房屋质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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