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
*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5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以及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并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土地,不予办理交易、登记等手续。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市房产、税务、发改、市场监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作为市级土地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二级市场业务指导、培训、规则起草等工作,具体承担主城六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工作。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的土地交易管理机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明确。
第五条建立土地使用权“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统一制式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
第六条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应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交易条件。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等主管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在处置土地使用权前应充分了解该土地的权利状况及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工作,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已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1.工程建设已全部开工并已达到正负零;
2.工程建设虽部分开工,但地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面积不小于50%;
3.工程建设虽部分开工,但已完成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的三分之一。
(二)以毛地方式受让土地的,已完成房屋征收形成建设用地条件。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出具开发投资额度(不含土地出让金)已达到25%以上的审计(评估)报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土地所在区域详细规划情况、土地权利状况、交易税费、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信息。规划资源、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
(一)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查扣,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交易的;
(四)因企业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尚未处置完毕的;
(五)存在超容积率、超用地范围等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行为,且未完善相关批准手续的;
(六)共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交易,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并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地上房屋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地上房屋使用功能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然后再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具体申报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因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转移,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转让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书面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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