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集中力量对被执行人承租厂房进行强制清场
2011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乙公司租赁甲公司4幢厂房,厂房面积16392平方米,租金每平方米每月6元,租期到2012年10月30日届满。2013年11月8日,甲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项目协议书》,约定将4幢厂房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900万,分两次付清。2014年7月,由于政策原因,厂房不符合转让条件,于是,甲公司发出解除协议律师函,乙公司不同意。经过漫长的拉锯战,无奈甲公司提起诉讼,本院经过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并返还4幢厂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多次前往乙公司,发出公告通知其主动清场,但乙公司置之不理。承办人将案情向执行局负责人秦启辉、分管院领导周荣强进行汇报。经过认线日,区法院出动执行人员20多人次,警车4辆对涉案厂房进行强制清场。面对法院强大执行震慑力,乙公司表示主动配合法院清理现场,并承诺春节后积极配合法院进行下一阶段的执行工作。历经一天的时间,执行人员顺利的将厂房交付给了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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