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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报告期内确认前期租赁收入500万被认定为收入与成本不匹配不符合准则进行差错更正!

admin2年前 (2024-10-01)南京产业信息125

  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7.1根据问询回复,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发行人作为出租方,将原自有房产向兴智科技出租,主要为满足原房产所在园区统一规划需要,因兴 智科技承诺租赁给公司的厂房届时尚未建成,且未对租赁价格、具体地址、租赁 期间和实际面积做出明确约定,发行人未确认原自有房产出租收入。发行人于2018年5月完成厂房搬迁工作,报告期内已无自有房屋建筑物;2020年11月, 针对前期租赁事项,公司与兴智科技另行签署了《厂房租赁协议书》,确认前期 租赁期限为2年8个月,租金合计为525.47万元(含税)。发行人依据该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一次性确认前期租赁收入500.45万元。

  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披露上述相关事项。

  请发行人:(1)提供与兴智科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租赁合同;(2)说明出租房租、租赁房屋相关租金的公允性;前期确认成本费用情况,报告期内确认前期租赁收入的准则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3)说明租赁收入是否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八节/九/(一)流动资产构成及其变化分析/5、其他应收款”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一应收房租款余额分别为525.47万元、525.47万元以及370.29万元,主要系公司前期租赁自有房产形成的应收款,具体如下:

  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为满足房产所在园区统一规划需要,公司作为出租方,向南京兴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智科技”)出租位于南京经济开 发区恒发路30-1号东部2号的自有房屋。为补偿统一规划事项对于公司自有房产的占用,兴智科技同意将位于南京经济开发区红枫科技园内部中试厂房租赁

  给公司使用,协议约定在租赁期双方租赁置换。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公司已实际履行租赁互换义务,向兴智科技出租自有房屋。公司出租房屋期间,兴智科技承诺向公司租赁的厂房尚未建成,未就厂房租赁互换事项完成履约。

  2020年度,兴智科技与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明确前期租赁期限为2年8个月,租金金额合计525.47万元(含稅)。兴智科技自2021年起向公司出租红枫科技园B4栋西侧*一层厂房,开始履行前期厂房租赁互换事项约定义务。

  《租赁合同》约定兴智科技前期未实际向公司支付的前期租赁租金可冲抵公司应向兴智科技支付的租赁标的(红枫科技园B4栋西侧*一层厂房)3年2个月租金。

  因公司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将厂房租赁给兴智科技期间,已履行租赁互换义务,兴智科技具备到期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基于收入成本配比考虑, 公司将原于2020年度一次性确认的租赁收入追溯调整至实际租赁期间(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按月份分摊确认租金收入,未收回租赁款项即形成其他应收款一应收房租款。

  因2021年以前,兴智科技未就厂房租赁互换事项完成履约,2019年末及2020年末,其他应收款一应收房租款余额为525.47万元。2021年度,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前期租赁租金冲抵事项,当期抵减前期应收租金金额155.18万元。截至2021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一应收房租款余额为370.29万元。

  二、发行人提供与兴智科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租赁合同

  发行人已将租赁合同及相应协议附于本次申请文件中。

  (一)说明出租房租、租赁房屋相关租金的公允性;前期确认成本费用情况, 报告期内确认前期租赁收入的准则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收入 与成本是否匹配

  1、出租房租、租赁房屋相关租金金额及定价依据

  2015年度,发行人与兴智科技签订了《厂房资源整合优化提升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为了使科技园的载体空间布局更加合理, 发行人同意将其部分厂房交由兴智科技统一规划,主要约定以下事项:(1)因统一规划需要,公司同意将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30-1号东部2号标准厂房租赁给兴智科技使用,期限暂定为5年(2015年10月至2020年9月);(2)为补偿统一规划事项对于公司自有房产的占用,兴智科技同意将位于南京经济开发区红枫科技园内部中试厂房租赁给公司使用(具体选址待协商约定),期限暂定为5年;(3)双方约定,在协议的租赁期内,双方租赁置换。《合作协议》未对租赁价格、具体地址、租赁期间和实际面积做出明确约定。

  2020年11月,兴智科技就报告期前(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承租发行人厂房事项,提交了《南京新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呈签单(租赁合同类)》(以下简称“《呈签单》”),并于同月通过政府审批程序,2020年12月,发行人与兴智科技签署的《南京高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载体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双方正式签署了《租赁合同》,对前期未落实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结合《合作协议》,本次厂房置换事项的租赁单价、定价依据、租赁金额等具体约定事项如下:

  (1)发行人自兴智科技租赁厂房相关租金的公允性

  根据《租赁合同》,2021年度至2022年度,发行人自兴智科技租赁厂房租赁单价为0.7元/tf/天(4.5米层高)。经查询安居客、房天下、58同城等网站获取同类型厂房(考虑标的物状态、层高等因素)的租赁单价,2021年前后周边厂房租赁单价区间为0.5-1.2元/m/天,与同期周边厂房租赁单价对比,发行人租赁兴智科技房屋定价公允。

  (2)发行人出租兴智科技厂房相关租金的公允性

  根据2020年12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确认发行人出租兴智科技厂房(实际租赁期间为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租赁单价为0.6842/tf/天。通过查询安居客、房天下、58同城等网站获取同类型厂房(考虑标的物状态、层高等因素)的租赁单价,2015年-2018年前后周边厂房租赁单价区间为0.3-0.8元/tf/天,与同期周边厂房租赁单价对比,发行人租赁兴智科技房屋定价公允。

  3、前期确认成本费用情况,报告期内确认前期租赁收入的准则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

  (1)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确认前期租赁收入准则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十七条:“让 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发行人出租房屋期间,兴智科技承诺向公司租赁的厂房尚未建成,无法就厂房租赁互换事项完成履约,后续履约情况尚不明朗。发行人无法确认租赁收入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o 2018年度,发行人自有厂房拆迁后,已自行寻找合适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后续是否使用兴智科技提供租赁厂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发行人出租房屋期间,无充分依据证明与房租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满足“(一)相关的经济利益 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

  与此同时,2015年度签署的《合作协议》未就发行人出租厂房价格、支付条款作出明确约定,未针对租赁价格、租赁金额等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租赁收入未满足“(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收入确认条件。

  2020年11月,兴智科技就报告期前(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承租发行人厂房事项,提交了《南京新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呈签单(租赁合同类)》(以下简称“《呈签单》”),并于同月通过政府审批程序,2020年12月,双方正式签署了《租赁合同》,对出租厂房价格、支付条款作出确认,明确前期租赁期限为2年8个月,租金金额合计500.45万元(不含税)

  基于上述理解,公司于2020年一次性确认前期出租自有房产形成的租赁收入为其他业务收入500.45万元,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租赁期间,将房屋租赁成本,即房屋及建筑物的累计折旧额分别计入当期损益,累计折旧额合计为169.28万元。

  (2)发行人自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依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对报告期内确认的前期租赁收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③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

  2020年12月,兴智科技与发行人签署了《租赁合同》,明确前期租赁期限为2年8个月,租金金额合计500.45万元(不含税),同时约定兴智科技以出租红枫科技园厂房给发行人的方式履行承诺对价。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在2015年-2018年将厂房租赁给兴智科技期间,发行人已履行了合同中相关时间段的履约义务,且兴智科技具备到期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发行人因向兴智科技转让房屋使用权而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故应当在2015年-2018年确认相关的房屋租金收入。

  (3)发行人对报告期内确认的前期租赁收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发行人原将租赁收入500.45万元在2020年签署《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基于收入成本配比考虑,将租赁收入追溯调整至实际租赁期间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按月份分摊确认租金收入。

  租赁收入追溯调整增加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333.96万元,对2019年报表科目影响如下:调增其他应收款320.21万元,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44.28万元, 调增其他流动负债25.03万元,调增盈余公积33.40万元,调增未分配利润217.51万元,调增信用减值损失97.71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14.65万元;对2020年报表科目影响如下:调减其他应收款303.79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45.57万元,调减盈余公积17.51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240.70万元,调减营业收入500.45万元,调增信用减值损失98.52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89.84万元;对2021年报表科目影响如下:调减其他应收款252.80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37.92万元,调减盈余公积13.19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201.70万元,调减信用减值损失50.98万元,调增所得税费用7.64万元。

  调整前后,各年度营业收入、信用减值损失、其他应收款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公司于2020年度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500.45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原值)525.47万元,各年末按照其他应收款信用期分布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2021年度因租赁租金冲抵事项抵减其他应收款(原值)155.18万丿元。

  调整后,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按月份分摊确认租金收入500.45万元,分别于2015年至2018年形成其他应收款(原值)49.26万元、197.05万元、197.05万元、82.10万元。根据信用期分布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2018年末增加其他应收款(原值)525.47万元,账龄分别为1年以内82.10万元,1-2年197.05万元、2-3年197.05万元、3-4年49.26万元,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增加坏账准备金额107.56万元。

  其他应收款调整金额计算过程具体如下:

  信用减值损失调整金额计算过程具体如下:

  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期初余额。

  结合本问询回复“问题5.2、(一)福建晶安光电有限公司的2台蓝宝石单晶炉相关合同金额;报告期内确认收入情况;按验收阶段确认设备相关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相关验收比例的确认依据”中关于福建晶安相关事项调整,追溯调整后,具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综上,发行人进行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前期发生的租赁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的租赁收入在分别在2015年-2018年确认,收入与成本相互匹配,收入成本确认期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说明租赁收入是否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发行人进行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报告期内不存在租赁收入。

  四、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査程序及核査意见

  1、获取《厂房资源整合优化提升项目合作协议书》、《南京高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载体租赁合同》,复核发行人与兴智科技出租房租、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

  2、查阅公开信息,获取2015年-2018年间南京经济开发区厂房租赁单价,获取2019年南京栖霞区厂房租赁单价,评估双方租赁定价的公允性;

  3、获取发行人2015年-2018年与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土地使用权摊销相关明细账及折旧、摊销明细,了解发行人前期租赁给兴智科技相关成本费用的处理;

  4、获取发行人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核实会计差错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兴智科技租赁房屋相关租金,交易定价公允;

  2、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后,收入成本确认期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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