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年1月实行事关租房!
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2021〕22号)文件精神,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近日正式发布《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
根据《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南京市将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新建房源主要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米以内,以30-60平米的小户型为主。
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建成的地铁沿线空置商业办公用房也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汇总,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到期后,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依合同退出。
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703室(邮编:210019)
公众可在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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